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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丨新冠疫情期间学校法律风险防范

余苏 余媛姗等 君合法律评论 2020-02-22

作者:余苏 余媛姗 黄建城 陈航










一、学校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主要省份出台的涉及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

三、君合关于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造成重大影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学校”)均已采取延期开学或线下课程转为线上课程等应对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学校面对疫情防控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君合教育法律服务团队特制作学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本建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学校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二、各地已出台的学校应对疫情管理工作建议介绍;第三、君合关于学校应对疫情的法律建议。需要说明的是,本建议全稿近2万字,由于微信公众号的字数限制,只能摘其重要内容发表,如需全文请点文末“阅读原文”。






学校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规定


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2009年)之《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学校负有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开展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依法建立传染病预防预警制度、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依法开展善后和恢复工作、完善应急保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宣传与教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未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




1.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四条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3.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若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校车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第十四条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校车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将可能被处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5.阻碍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学校及相关人员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将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主要省份出台的涉及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要求,相继出台了校园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尽管很多地方政策内容上存在相似性,但是为了方便各地学校使用参考,我们还是将截至2020年2月2日止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策予以整理汇编。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广东、河南、山西等部分省市出具了相对比较特别的疫情防控措施,但此处受篇幅限制,无法一一刊出,如需查询请点文末“阅读原文”


君合关于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律建议


开学前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面对疫情,我们建议学校在开学前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2.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1.迅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管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3.直报:发生I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3.熟悉信息发布流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程序:





4.建立预防预警机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5.完备应急保障工作


完善信息保障、物资保障(特别是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施设备,如传染病隔离场所、紫外线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等。在目前全国普遍紧缺口罩、消毒液等物资的情况下,寄宿制学校如何做好法定的应急保障工作,面临的压力会更大,这也是寄宿制学校开学前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




6.调整教师办公和授课方式


受疫情影响延迟开学和推迟复工的学校,在开学前需要为疫情防控和开学活动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面对劳动力紧缺的问题,我们建议学校在开学前与职工协商采用在家办公的方式处理学校相关事务,同时亦可考虑安排网络远程授课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现场教学,既不耽误课程的安排又可充分利用教师在家办公的时间,但学校开展网络授课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仅要注意教师的劳动用工问题,还要关注教育部门关于在线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




7.协商减免场地租赁费用


对于租赁场地办学的学校,受当地政府明令要求推迟开学时间的,其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出租方主张减免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使用办学场地期间的租金这一问题,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亦存在争议,但参考在非典期间的类似判例,多数法院认为非典期间租金应当减免,但减免的数额需视具体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租金减免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订立时双方未能遇见或难以遇见疫情的严重性;(2)学校是根据政府公布的行政措施而延迟开学,属于客观上不能避免;(3)学校主张的是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使用办学场地期间的租金减免。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学校应先检查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等条款,为主张租金减免寻求合同依据;其次,应主动、尽早与房东协商,争取减免或调整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使用办学场地期间的租金;最后,若双方协商不成,学校需按约定全额支付租金的,也应保存相应的支付凭证以便日后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应时刻关注国家和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


开学迎新期间




1.加强公共安全管理


迎新期间,学校不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更应当根据各地政策的规定加强疫情期间学校卫生的保护工作。为了防止传染病传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在迎新期间,学校可考虑要求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需佩戴口罩,并在校园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校园者应当予以劝阻或向其发放口罩佩戴。在不影响现场秩序的情况下,学校亦可考虑对进入校园者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发烧患者应当劝其至医院检查治疗。除此之外,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加强对校舍、设备用品的清洁和消毒。




2.分散人流、错峰迎新


为降低因迎新期间人员聚集所产生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和便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现场秩序,我们建议学校可考虑按年级划分不同的迎新时间,做到分散人流、错峰迎新。


开学后




1.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传染病应急措施)


  • 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

  • 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

  • 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 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 若学校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予以隔离,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 与患病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 按照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和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进行整改。




3.正确处理劳动用工关系


学校教职工因患病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学校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及问答汇总请见君合法评之《新冠病毒疫情特刊(一)》《新冠病毒疫情特刊(二)》




4.加强校车管理


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校车管理制度,对司机和校车跟班老师进行培训。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司机及跟班老师应当及时做到:(1)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2)对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3)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4)在指定地点停靠;(5)在停靠点将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乘客名单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6)对校车进行消毒处理。




5.加强宿舍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建议学校应视各地政策的规定决定是否提供住宿服务。如学校提供住宿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宿舍管理制度。每个班级都应当安排一名或若干名巡查负责人,负责跟踪和视查住宿人员每天的健康情况,若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负责人应当及时上报学校和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及时隔离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维持现场秩序,避免引起恐慌和重大安全事故。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提醒学校注意的是:学校所有的疫情防控工作均需要保留工作记录,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20.05.01)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群、QQ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书面资料需保存原件,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需保存原始载体。


“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修我戈矛”,在疫病肆虐期间,我们始终与各学校心手相连,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祝愿大家一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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